文号: |
( 惠 )安监罚〔2018〕3-1号 |
名称: |
惠州市固德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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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经调查,惠州市固德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和第二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由于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于2017年10月19日被惠阳区安全监管局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储罐,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勇、主要负责人张涛、安全管理人员张毅和仓库管理员刘勃等4人均知道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存在事故隐患而有意为之,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重情节。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固德尔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号 |
税务登记 |
身份证 |
914413036981933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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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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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
处罚日期: |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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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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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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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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