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惠)安监罚〔2018〕1号 |
名称: |
惠州市泊宝涂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
处罚类别1: |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条第1项:“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泊宝涂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号 |
税务登记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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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81000025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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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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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处罚日期: |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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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示期限: |
- |
当前状态: |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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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